地方法规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6-05-26 来源:本站 浏览:0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
(三)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奖励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授予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促进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发明和组织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奖励等级)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十条 (评奖周期)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三名。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十个。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六十项。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三十日。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六条 (奖励报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奖金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安排。
第十八条 (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参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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