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 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9-05 来源:本站 浏览: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扶贫项目”),是指根据《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在贫困地区实施的产业发展支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人员服务激励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地区系我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
第四条 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
第五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三类: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围绕贫困地区优势特色农牧业,开发、引进、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精深加工,促进农牧业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
(二)平台建设类:主要支持在贫困地区建设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及服务体系。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通过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平台,对科技人员为贫困地区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的引进和推广等。科技人员须在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0〕11号)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完成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预算评审、政府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七条 平台建设类项目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按照《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进行管理,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客观因素测算下达资金额度,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核定备案。
第八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管理。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扶贫在线服务指南,确定年度科技服务类资金总规模和使用范围。各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科技扶贫在线予以记录。科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
第九条 科技厅另行制定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平台建设类项目经备案、科技服务类项目经核定后,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会同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获批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除不可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外,平台建设类和产业发展类项目开支范围按照《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12〕35号,以下简称“川财教〔2012〕35号”)执行,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各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可以根据科技扶贫工作特点,开支以下内容,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单独出具评审意见: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扶贫服务平台和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市(州)、县(市、区)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每年不超过30万元,省级平台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及津贴支出。
(三)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其他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由科技人员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
第十四条 本项目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政补助项目,不得在其他财政补助项目基础上搞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实施和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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